房贷和租房不可以一起专项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一旦选择了其中一项进行扣除,就不能再选择另一项进行扣除。例如,如果选择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就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反之亦然。此外,即使是在年中切换,也不能在未完成一个纳税年度的情况下变更扣除项目。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适用于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则适用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根据城市等级有所不同,直辖市、省会城市等每月最高可扣除1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在剩余的纳税年度内,即使开始租房居住,也不能再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此,对于有房贷和租房需求的纳税人来说,需要仔细考虑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扣除项目。